九游娱乐充钱:《广西桂西北治旱龙江河谷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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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登录平台: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桂西北治旱龙江河谷灌区工程(以下简称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投资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两重”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等,结合河池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灌区工程建设以习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根本遵循,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水利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质量第一、集约节约、全程监督、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打造优质工程、绿色工程、廉洁工程。 第三条灌区工程建设包括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验收、营运、接受审计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河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是灌区工程的直接管理单位,履行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职责;河池市水利局作为行业监督单位,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两重”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灌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五)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 (七)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二)负责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十四)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监督、检查、移交。 (十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第七条广西桂西北治旱龙江河谷灌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推进龙江河谷灌区工程建设,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资金保障、征地拆迁、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工作机制,夯实优质工程、绿色工程、廉洁工程基础。 第八条灌区管理机构(河池市供水管理中心)指导灌区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开展灌区内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水土保持、河道侵占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灌区内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运营宣传、防汛抗旱等公益性事务。指导开展市场化运营规划及前置相关工作。 第九条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金城江区、宜州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配合完成辖区内建设征地拆迁安置任务、用林用地用草用湿报批等,并统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审计、纪检监察、大数据发展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十二条在实施灌区工程建设的同时,市水利局会同项目业主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推进田间配套工程立项、资金申报争取及组织实施,构建完整的现代灌区灌排工程体系,最大限度挖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高标准农田、田间配套工程、全域土地整治、人饮工程、数字孪生水利等项目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研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开展市场化运营探索,提升灌区综合效益,推动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灌区工程可采用传统施工总承包、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EPCO)、项目管理总承包(PMC)等模式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可依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专业论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模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负责根据确定后的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有序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接受审计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建设智能、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对应)专业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对应)专业甲级资质。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勘察设计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以及灌区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交底、现场服务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报告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灌区工程建设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一)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运营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二)承担灌区干渠、支渠、隧洞、泵站等建设招标代理单位,应已按要求在相关信用服务平台实名登记备案,具有良好信誉口碑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招标代理业绩。 (三)承担灌区干渠、支渠、隧洞、泵站等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和水利建设监理业绩。 (四)承担灌区干渠、支渠、隧洞、泵站等建设施工的单位,要求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和水利水电施工业绩。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他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五)承担灌区市场运营的单位,要求具备运营大型灌区的能力、经验和相应业绩。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单独编制招标工作方案。项目法人为招标人,负责组织相关招标工作,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并经组织评审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需要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呈报。市水利局为招标行政监督单位;市国资委、数据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开展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包括编制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选择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需要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系统、合理地策划。灌区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优先采用国家和水利行业制订的规范性合同示范文本,未完全采用范本的应进行充分论证,报市国资委及市水利局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水利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合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发生设计变更应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不力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灌区工程建设工期为48个月,项目法人根据建设任务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形成建设任务清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申报及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及时按相应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做好工程建设安全度汛的各项工作。确定汛前、通水前等关键线路建设内容,以及各关键节点的时间、进度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年度)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及其说明、安全度汛方案等,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法人和项目涉及县(区)加快工程建设用地和用林用草用湿手续办理。提前开展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积极在可研批复后申请先行用地。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按照数字孪生灌区建设,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阶段建设目标与总进度计划是否一致,关键线路的制定是否正确,人、机、料及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并逐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做到“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 第三十四条实行灌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项目法人定期向灌区协调、运营机构及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资等行业部门报送项目前期推进、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管理、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市水利局、项目业主积极申报上级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新建大型灌区的有关要求,争取国债资金。市财政局协同市水利局、项目业主拟定市、县(区)配套资金分担出资机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控制投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按照工程实施进度申请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按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法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项目法人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后按程序直接拨付资金至项目法人账户,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项目参建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并做好账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实施阶段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资金控制、施工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监理,对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的有关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主要职责如下: (五)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八)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禁止发生工程款虚报、误报、超付现象。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监理廉政协议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恪守职责。 第四十一条在灌区工程建设中,全方位落实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化施工要求,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后,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经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项目业主单位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安全管理设施等相关费用须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明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制定施工期间防汛度汛以及应急抢险预案,并接受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系列规章制度,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主要道路、加工场所、机械基础等做硬化处理。具备完善的排水设施。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及防护用品,必须选购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和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的产品。 (三)施工现场材料需配备专人管理,现场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安全。 (四)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牌,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或复印件)上岗。 (五)建筑物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并挂定型示牌。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设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四十五条将灌区工程建设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联合检查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方法,共同加强灌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将灌区工程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土地纳入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耕地提质改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高13个灌片区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第四十八条灌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建立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四十九条灌区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五十条灌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市水利局根据需要,以设立现场监督项目站(组)、派驻监督员、巡查、抽查等方式,对灌区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灌区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质量缺陷的处理、报告及备案依照水利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程规范执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成果负责,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五十二条灌区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必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是: (一)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工程建设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责任交通、机械、设备等事故,不发生重大责任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费用落实率达100%。 (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考核合格率和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100%。 (六)工程建设隐患排查整改率、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到位率、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及设备完好率达100%。 第五十五条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相应的项目生产安全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并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五十六条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标准规范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十八条项目档案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应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清晰、页面整洁、编号规范、签字及盖章完备,满足耐久性要求。 第五十九条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应建设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设备。应建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有害生物等防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六十条项目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六十一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局主持,会同市档案局开展验收。自治区对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档案专项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前检查评估工作,落实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六十二条项目法人在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档案保管、利用等进行自检,并形成档案自检报告。自检达到验收标准后,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对所监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专项审核报告。 第六十三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凡是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灌区工程建设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十五条验收工作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档案管理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等。除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利厅主持以及专项验收按相关规定进行外,其余均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市水利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在灌区工程全部完成建设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完成自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厅。 (一)完工工程交接:水利工程在通过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工程交接,形成完整记录。质保期内的相应质保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二)运行管理移交:在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交接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灌区管理机构签订运行管理权移交协议,将工程交由灌区管理机构管理,工程运行经费由灌区管理机构负责。 (三)水利工程资产移交:水利工程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通过竣工验收并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按照经财务决算审计结转入账的固定资产明细,开展水利工程资产移交工作。 (一)确认资产清单:项目法人及运行管理单位应现场核对工程竣工图及工程实体,核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资产清单,形成准确的移交资产明细,需要清楚地标出工程名称、位置、金额,涉及设备移交的还需要标出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二)移交申请:在确认资产移交清单后,项目法人应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市水利局对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处置资料的完整性及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予以审查。 (三)移交审批:市水利局收到处置申请后,对资产处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移交处置:在取得处置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灌区管理机构签订《水利建设项目资产交接协议》,按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项目法人及灌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及时办理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文件归档:移交手续完成后,相关文件及资料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做到便于查阅管理。 第七十条灌区管理机构对接收到的资产须及时做好入账工作,并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对接收到的相关手续须做好登记、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市纪委监委机关统筹推进灌区工程廉政建设,贯通协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统计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企业内部监督等,形成内外部综合监督机制。围绕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构建全覆盖监督体系。 第七十二条项目法人制定项目风险防控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管理、招标与合同、施工进度、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审计廉洁等风险分析评估识别,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参建单位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件、可能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容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因素,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第七十三条开展灌区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市审计局牵头成立灌区项目专项审计组,围绕灌区工程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审计。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每季度审计1次(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相应因素调整审计次数);对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绿色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投资方建设资金筹集与拨付、各项建设要素保障情况等每年审计1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临时突发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监督内容包括: (二)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四条开展项目法人单位经常性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向项目法人单位派出审计定点联系人,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查阅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资料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适时开展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制和制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助力打造清廉企业。 第七十五条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服务保障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情况做监督检查,规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发生。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七十六条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灌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介绍或指定使用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器材和服务活动,不准违规干预或办理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项目法人和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参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对灌区工程建设有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由项目业主配套制定灌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施工监理、工程进度、项目验收、廉洁自律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河池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